聊城交运集团客服中心顾客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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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交运集团客服中心顾客投诉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顾客投诉管理工作,发挥顾客投诉监督作用,拓宽顾客沟通渠道,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集团公司对外窗口形象,结合客服中心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投诉主要是指顾客(投诉人)通过集团公司“96596”客服热线或服务质量监督二维码所反映的,对集团公司所有业务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顾客投诉管理制度坚持以顾客为导向和持续改进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持续增强顾客满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客服中心所接收的顾客投诉,各基层单位接收的顾客投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保障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顾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分管业务领导任副组长,客服中心主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客运营销部部长、物流部部长、房产部部长、企业发展部部长、安全统筹中心主任、汽车事业部综合部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批准客服中心顾客投诉管理制度及顾客投诉处理流程。
(二)监督并抽查顾客日常投诉处理及反馈情况。
(三)对集团公司日常投诉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四)召集有关会议,对顾客投诉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集团机关相关部门及基层单位具体工作分工
客服中心:接收、记录并正确区别顾客的投诉、问题和建议;对简单或一般的投诉给予耐心解释或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转交具体单位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认定为问题和建议的,应及时反馈机关部门或基层单位,并做好台账登记;对认定为投诉的,拟制顾客投诉处理流程,督促责任单位反馈处理意见;对顾客投诉情况及时进行回访,如实记录顾客满意度;根据电话及二维码投诉内容、基层单位反馈及回访情况,划分投诉类别进行相应考核并拟制集团顾客投诉月报,次月5日前下发。
总经理办:负责督导、抽查服务质量监督二维码的张贴及社会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企业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抽查及考核客服中心服务质量;负责抽查“96596”顾客投诉责任落实及整改情况。
客运营销部:负责客运相关业务投诉的处理;督导客运口相关单位对投诉情况及时反馈。
物流部:负责货运物流相关业务投诉的处理;督导货运口相关单位对投诉情况及时反馈。
房产部:负责房产、基建、物业等房产相关业务投诉的处理;督导房产口相关单位对投诉情况及时反馈。
安全统筹中心:负责多种经营相关业务投诉的处理;督导多经口相关单位对投诉情况及时反馈。
汽车事业部:负责汽车服务业务投诉的处理;督导汽车口相关单位对投诉情况及时反馈。
二级单位:制定单位顾客投诉管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处理和回访客服中心转交的相关投诉、建议和要求;认真调查、核实被投诉原因,落实责任及考核,制定整改措施;月度对顾客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并落实上月投诉事件的整改情况。
第三章 投诉处理流程
第七条 客服中心在接到客户投诉后登记《顾客投诉台账》,并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简单投诉能当场回复的进行当场回复。需向有关领导请示或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办理的投诉,做出回复承诺并在工作时间1小时内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2小时内拟制下发顾客投诉处理流程,并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2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接到客服中心转办的投诉后,应及时核实情况,投诉内容涉及监控的应调取并妥善保存视频资料,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答复内容,禁止采取经济补偿方式换取顾客满意,2日内反馈给投诉人,同时将回复意见和结果反馈给客服中心,并如实填写顾客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回复顾客投诉后,客服中心3日内对投诉回复情况进行回访,填写顾客投诉处理流程。
第十条 顾客投诉处理流程图
第四章 投诉处理原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 在处理顾客投诉过程中,业务受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交真心 运真情”的服务理念及“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持续增强顾客满意”的质量理念,认真理解投诉内容,分析投诉原因,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确保顾客满意。
第十二条 客服中心要及时学习集团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接听或反馈投诉信息时严格使用“十字文明用语”,保持平和心态和诚恳态度,避免造成顾客情绪产生更大波动。
第十三条 客服中心和相关单位要详细、准确登记《顾客投诉情况登记表》,对每位顾客投诉及其处置情况备案,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处置过程、处置结果、顾客满意程度等。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投诉管理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评先树优考评范围,作为评选先进单位、部门和先进个人的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 客服中心依据顾客投诉考核办法对各相关单位进行考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投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后附顾客投诉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顾客投诉,完善投诉管理制度,做好投诉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人月度考核,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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