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竞争审查的目的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机制和程序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谁出台谁清理”。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三、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已经由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基本原则: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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