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全市春运和春节假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方案》和《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告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交通运输行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坚守安全红线底线的意识更加强烈,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
全面排查整治春运交通运输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强化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防范应对和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任务落实,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八大行动任务
1、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
2、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
3、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4、加强安全科技支撑和工程治理;
5、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6、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7、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
8、提升全民交通运输安全素质。
三、四项整治
1、持续深化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
2、持续深化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
3、持续深化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
4、持续深化企业外包施工专项整治。
四、运输企业五个必学
1、安全生产培训;
2、“开工第一课”;
3、安全生产“晨会”;
4、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5、“安全生产月”。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七、《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第十二条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八、《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的通知》(鲁安发〔2022〕11号)附件4: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指南
(一)行业高危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经考核合格。
(二)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四)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置。
(五)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七)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八)出现四、五类公路桥隧,未及时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
(九)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十六)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七)交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十八)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十九)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九、驾驶员冬季驾驶车辆注意事项
携带有效证件,备好应急物资,保持良好心态,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疲劳驾驶。遇大雾,降低车速开雾灯,遇雨雪,配防滑链降车速,掌握合理驾驶技巧,勤检车辆技术状况。遇事不慌,保持冷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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