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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时间:2023-11-20 09: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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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聊城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103号

联系方式:0635-8433503

三、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12.《山东省港口条例》 

1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1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5.《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26.《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9.《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3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31.《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32.《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四、办理流程

1.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般案件的行政处罚: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询问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网上公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同时作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执行→结案

2.(除1.之外其他案件):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符合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自立案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等。 

(二)救济途径: 

1、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2、依法在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拨打12345、12328或来访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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