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运管处,相关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加快推进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企业的服务质量,推进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质量信誉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不符合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省厅运管局关于印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52号)、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聊交运管{2016}121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7}3号)、关于印发《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将质量信誉考核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复核工作与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专项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合并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信誉考核
(一)考核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工作中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认真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二)考核等级分类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分别用AAA、AA、A、B级表示。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的等级将标注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内。
(三)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重型12吨50辆以上车辆);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和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2.运输安全: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安全投入、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3.经营行为: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经营违章率、超限超载率、隐患整改、企业稳定、节能减排情况。
4.企业管理: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安全、车辆、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立部门职责和目标考核办法、GPS运行、车辆标示、标识情况。
5.服务质量:社会投诉率、文明服务、媒体曝光情况。
6.加分项目:企业文化、规范化管理、特殊贡献等。
(四)考核计分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组织机构10分、运输安全20分、经营行为30分、企业管理30分、服务质量10分),另外加分项为20分。
(五)考核等级评定标准
企业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1.考核总分或加分合计在90分以上的,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3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发生较大污染责任事故的;也未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优秀。
2.考核总分或加分合计在80至8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5人以下重伤的,或者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的;也未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合格。
3.考核总分在60分至7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的;也未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基本合格。
4.考核总分合计为60分以下的,等级为不合格。
5.考核期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50%的企业,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
6.考核期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80%或所属车辆因超限导致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企业,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7.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1)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填报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2)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况严重的。
(3)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4)未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二、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车辆技术管理档案要求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地址、停车场地、从业人数、货物车辆总数及运输种类。
2.组织机构情况:包括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机构后和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配备GPS监控人员情况(普通货物运输50辆车以上)、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和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3.运输安全情况:包括每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死亡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报告及车辆、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4.经营行为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时间、原因、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超限超载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5.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立部门职责和目标考核办法、GPS运行、车辆悬挂标示标识情况。
6.服务质量情况: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7.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受理货物车辆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搜集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加强与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交通稽查机构和省厅抄告我市的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章情况记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通报车辆所属企业。
(二)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有关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一下内容:
1.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车辆技术等记评定情况: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技术登记评定记录(应记录评定日期、车辆技术评定结果和检测评定单位等信息)。
3.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应详细记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签发日期及编号、维修类别(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或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主要附加作业内容或总成修理内容和维修承接单位信息。
4.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驾驶室、货箱、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前后桥、转向器、车架等部件。应详细记载更换主要零部件日期、更换主要部件名称、型号(规格)及厂名和实施部件更换单位信息。
5.车辆变更情况:应记录变更日期、变更事项、和变更内容、过户档案移交日期。
6.行驶里程记录:应按月记录车辆累计总行驶里程和单月行驶里程数据。
7.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应详细记录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发生日期、发生地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事故原因级车辆损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内容。
8.车辆燃油消耗量证明材料。
9.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证明。
10.必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清单。
11.每年审验记录相关材料
12.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13.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1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产权证明材料。
15.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考核方法与步骤
考核工作结合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专项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一并进行,按照统一组织部署、统一程序标准、分级负责、分阶段实施的要求,以现场查看内业档案资料、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车辆设备为主,听取汇报为辅,结合日常管理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
(一)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市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企业2016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对照“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
(二)市运管处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初评,确定考核初评分数和初评意见。
(三)初评结束后,市运管处对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评定情况进行整理汇总。2017年9月30日前将评定出的2016年度AAA级道路运输企业名单上报省道路运输局审核,并将考核评定情况在聊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被考核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运管处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将考核结果抄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AAA级)、合格(AA级)的企业,在增加运力等相关业务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和优先办理。
(二)连续两年考核优秀(AAA级)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第三年的年度考核中给与加分奖励(基础分应在85分以上)。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A级)的企业,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货物运输车辆新增、过户等相关车辆业务的办理,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B)企业,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货物运输车辆新增、过户等相关车辆业务的办理。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期停业整顿或局部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
(五)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限期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1.上级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到企业督导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
2.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企业不认真贯彻执行的;
3.企业内部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足的;
4.企业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5.企业未按要求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普通货物运输12吨50辆以上车辆)或未对货物运输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的;
6.企业未按要求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
7.企业所属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连续两次抽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在线率低于90%的;
9.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关闭、覆盖、破坏车载终端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未及时改正的;
10.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配备押运员,未悬挂标志、标识、未携带随车安全卡的;
11.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主体责任制和保障措施的;
12.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安排的;
13.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六)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停业整顿:
1.企业对已发现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2.对上级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
3.企业不落实对货物运输车辆即时警示、纠正和查处驾驶人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
4.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瞒报、虚报或者迟报的;
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的经营许可资质的复核工作。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经营者限期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1.企业变更公司地址,未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备案的;
2.企业变更法人未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的;
3.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未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的。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经营者限期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道路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资质:
1.承诺期结束后,没有配备经检测合格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2.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4.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没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宜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没有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6.没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信、计量、监控等设备;
7.没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2017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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