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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解读
11371500004428071R/2024-45466710
2024-10-31 16:00:43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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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聊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商务局、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聊城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聊交发〔2024〕6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修改后2022年12月05日起施行,《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部分条款与交通运输部部令及上级要求不一致,且不符合我市实际。同时,机构改革完成后,一些单位的称谓、职能发生变化。为与部令和上级要求保持一致,同时为了更好的解决现实问题,为实际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办法》进行修订是适应我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办法》共6章40条,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1条。本次修订依据国家部委的做法,将原来由我局单独印发的《办法》,改为了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通信、公安、行政审批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11部门联合印发。  

(一)重新明确各部门职责。因机构改革,在第一章第5条、第五章第36条,对部分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

(二)删除了部分条款。

1、经过充分讨论研究,为保持《办法》稳定性,删除了“暂行”二字。

2、为与部令规章保持一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删除原第三章第13条第5款内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持有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删除原第14条第5、6款内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授权经办人委托书”。

3、因内容重复,删除原第五章第33条部分内容,修改为第34条,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删除原第五章第34条部分内容,修改为第35条,即:“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增加、修改了部分条款

1、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网约车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地实际,第一章第3条修改为:“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结合网约车市场综合评估情况,适时发布行业风险预警公告,实施总量调控和市场退出措施。”

2、为确保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运营安全,加强对网约车管理,方便市民乘坐合规网约车,第13条修改为:“拟在聊城市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日未满2年,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二)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0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且车辆购置的价格12万元以上(含增值税);

“(三)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固态存储、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且保证正常运行,接入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可实时发送位置信息等运营数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张贴统一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

3、为进一步保障网约平台、驾驶员及乘客安全权益,第三章第14条增加部分保险内容,修改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委托车辆所有人向经营服务地区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需提交按照规定额度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第四章第22条增加部分内容,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继续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5、为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第四章增加第33条,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应当遵守的规定。

6、因目前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实现与省、国家平台一体化建设,修改第五章第37条(原版第36条)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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